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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9

中润资源: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56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5 月 27 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 20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回复公告如下:

  一、 你公司 2020 年年报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因你公司未提供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李晓明及佩思国际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对该债权的期初余额及 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 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保留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保留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已经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及已经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未采取或无法采取替代程序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会计师核查回复:

  1.保留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

  (1)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润资源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 8,000.00 万美元,折
合人民币 52,199.20 万元,代垫诉讼费 316.71 万元,合计 52,515.91 万元,已全额计提损
失准备人民币52,515.91 万元(其中 2020 年度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5,757.20万元)。因中润资源未提供2019 年 12 月31 日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导致我们无法对该债权的期初余额及2020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35,757.20万元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截至2020 年12 月 31 日,中润资源应收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佩思公司”)债权4,893.38万元,已全额计提损失准备 4,893.38万元(其中2020年度

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465.07 万元)。因中润资源未提供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佩思公司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导致我们无法对该债权的期初余额及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 3,465.07 万元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中润资源 2019 年审计报告为带强调事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无法就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及佩思公司债权损失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及佩思公司债权余额及损失准备做出调整,故发表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0 年中润资源提供了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但我们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及佩思公司债权余额及损失准备做出
调整,导致我们无法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和佩思公司债权的期初余额及 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 35,757.20 万元和 3,465.07 万元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保留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由于上期未能就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3.审计程序主要执行情况及审计证据获取情况

  (1)复核管理层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及客观证据,关注了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

  (2)检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李晓明破产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破产进度报告以及佩思公司可执行财产情况;

  (3)获取了律师询证函,并将律师询证函内容与管理层提供资料进行了核对。

  基于上述实施的审计程序,因中润资源未提供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
权和应收佩思债权可收回性充分、适当的资料和信息,导致我们无法对该等债权的期初余额及 2020 年度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是否应调整计入以前年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
此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 请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量化说明相关事项对公司盈亏、退市、风险警示等重要指标的影响,结合上述情况说明非标事项不具有广泛性的合理性,说明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回复:

  会计师核查回复:

  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和佩思公司债权期初损失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和佩思公司债权期初余额及损失准备做出调整。上述保留意见所述债权, 2020 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9,222.27 万元,仅影响财务报表特定项目信用减值损失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9,284.88 万元,保留事项涉及的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问题不影响 2020 年盈亏性质变化、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和持续经营等重要指标。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我们于 2019 年 3 月 1日承接中润资源年报审计,未对 2017 年及以前出具审计报
告。2018 年和 2019 年,我们均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师报字[2019]第 ZB10967 号、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0811 号),保留事项为“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和佩思公司债权损失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余额及损失准备做出调整”。因此,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 2018年和 2019 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不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三) 请说明你公司应收李晓明及佩思国际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回复:

  公司应收李晓明及佩思国际债权属实,具备商业实质,符合商业逻辑,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资金占用。两个债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李晓明债权情况


  2015 年,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矿国际”)、明生有限公司、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各100%股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收购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支付诚意金 8,000.00 万美元。

  2017年7月25日,鉴于国内外矿业市场、资本市场及融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且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已经届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项目合作方李晓明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2017年7月12日李晓明出具确认函,同意将8,000.00万美元诚意金在120日内全额退还公司。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函,继续为李晓明退还8,000.00万美元诚意金债权提供无条件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因李晓明到期未退还诚意金,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经仲裁庭合议审理后,2019年3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晓明需向公司偿还诚意金 8,000.00 万美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3,167,147.00元,由李晓明和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笔费用已由本公司缴纳,故李晓明和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该仲裁费。

  (2)应收佩思公司债权

  为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外蒙古伊罗河铁矿项目的顺利进行,2015年 8 月,就伊罗河铁矿项目前期勘探费用需要,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提出向公司借用部分资金。为此,双方签署了《蒙古铁矿项目开发三方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公司根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伊罗河铁矿有限公司的指示,累计向佩思公司汇出借款 23,707.00 万元。借款到期后,鉴于公司终止了发行股票收购外蒙古伊罗河铁矿项目,公司要求佩思公司偿还借款,但佩思公司未能及时全部偿还。截至目前,应收佩思公司债权4,893.38万元。

  形成上述两笔债权的交易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具备商业实质及合理的商业逻辑,不存在利益输送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四) 请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为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进度安排和预计消除涉及事项影响的时间。

  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为消除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进度安排和预
计消除涉及事项影响的时间如下:

  (1)应收李晓明债权

  2019 年 7 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李晓明、盛杰(北京)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并对其采取了限高令。2020 年初,公司了解到李晓明及龙铭矿业在香港法院申请破产的信息。经过核实,香港破产管理署已经受理了李晓明的自然人身份破产。其后,公司启动了申报债权工作,并委托了香港当地的律师代理参与李晓明破产案件的相关工作,根据破产受托人截至2020 年 5 月 8日的《进度报告》,相关债权人对李晓明债权申报金额巨大,折算港币合计 20,929,077,023.24 元,公司申报的债权仅占总债权的 4%。目前,受托人实际控制以及可以变现的破产人的资产价值量不大,结合破产人李晓明未予积极配合、以及案涉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维尔京群岛、中国内地法律环境不同等诸多不利因素和不确定性,李晓明破产案件结案时间难以预计,公司申报的债权面临绝大部分不能收回的风险。公司无法掌握李晓明破产进度完成时间,无法预计消除涉及事项影响的时间。
  (2)应收佩思公司债权

  鉴于公司终止了发行股票收购外蒙古伊罗河铁矿项目,公司要求佩思公司偿还借款,但佩思公司未能及时全部偿还。2018 年 11 月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7 月 2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 01
民初 2532 号):1)佩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3707
万元;2)佩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利息 11,863,803.74
元(利息计算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计付;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至借款还
清之日止,以 3707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佩思国际不服判决,提
起上诉。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维持原判。

  公司胜诉后一直未收到款项,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
案。法院已依法冻结了佩思国际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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