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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粮控股: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京粮控股: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2-077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首农
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签署了《金融
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17 日。因《金融服务协议》部分条款发生变
化,经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拟终止此协议,并签署新的《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公司与财务公司均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食品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春立、李少陵、王振忠、聂徐春、关颖、刘莲回避表决,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此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此项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秘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16 号一号楼 5 层

  注册资本:20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要求提供金融服务

  主要股东:首农食品集团出资 20 亿元,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

  2、历史沿革

  财务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开业批复,2016 年 5 月 11 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2019 年 3 月 4 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复核准同意财务公司
所属集团变更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19 年 3 月 22 日收到北京银保监局批
复,同意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19 年 8 月 28
日收到股东首农食品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 20 亿元。2021 年 8 月换
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财务公司总资产 172.95 亿元,净资产
23.73 亿元,2022 年 1-9 月,主营业务收入 3.56 亿元,净利润 1.39 亿元。财务公司
整体发展态势稳健。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财务公司均为首农食品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关联交易。

  5、经查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协议中约定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以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也不低于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通常、公允利率;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以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其他金融服务收费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甲方: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内容

  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乙方同意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①存款服务;②结算服务;③综合授信服务;④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1)存款服务

  ①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出支付需求时,乙方在甲方账户资金足额时应及时予以兑付;②甲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六章的相关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乙方。

  (2)结算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依法为甲方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甲方与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
以及甲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

  (3)综合授信服务

  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在监管批复的业务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②乙方为受托人、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贷款对象为甲方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委托贷款业务。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申请,乙方可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依法自行决定是否提供综合授信服务;④乙方应按照通常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⑤有关授信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按需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业务

  乙方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依法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综合管理业务、外汇结售汇业务、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其他金融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3、服务收费

  (1)关于存贷款

  ①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也应不低于甲方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同种类存款所确定通常、公允的利率;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高于甲方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通常、公允利率。

  (2)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相关费用,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标准收取。

  (3)关于免收费服务,包括:

  ①乙方现时向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②乙方认为不需要收费的其他服务。


  (4)除上述所列乙方现时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外,乙方亦在拓展开发其他其被许可经营的金融服务,当条件具备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新服务”)。乙方向甲方承诺,乙方对甲方提供新服务的收费遵循以下原则:①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②应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通常、公允手续费。

  4、交易限额

  乙方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甲方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资金 70%。甲方应将其控股子公司的清单(如有)提供给乙方备案,并且于发生变动后及时通知乙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发放的贷款日余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日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协议第 3.2、3.3、3.4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5、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2)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6、附则

  本协议生效后,2020 年 12 月 17 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作废。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1、为规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公司制定了《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2、为了保证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每半年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年初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 2.54 亿
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关于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与公司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未发现该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存在不利影响,同意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财务公司具有相关资质,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制定了《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出具了《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金融服务协议》

  5、《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

  6、《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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