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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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王旭东: 徐文军: 杨海军: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