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1-034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粮控股”)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金宝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欧览中心”)诉京粮控股、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9)川民初5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9)。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隆金宝公司、上海欧览中心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 864 号)。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隆金宝公司、上海欧览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本案二审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不准予隆金宝公司、上海欧览中心缓交二审诉讼费,并通知其交纳本案二审诉讼费。隆金宝公司、上海欧览中心在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本案二审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隆金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欧览企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 864 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