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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4 深市 南华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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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南华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3

南华生物:南华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3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2.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合同价款 1,500 万元、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 LPR 加 50%的
利息标准,1,300 万元从 2020 年 9 月 10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200 万元
从 2021 年 2 月 10 日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后续 1,500 万元计算至全部款
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报销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本次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货款回款进度,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就其与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为便于理解,以下“原告”、“被告”将分别称“城光公司”、“四方公司”,“宏源公司”指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方公司返还城光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

  2.依法判令四方公司赔偿城光公司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LPR加50%的利息标准,1,300万元从2020年9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200万元从2021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后续1,500万元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由四方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8 月 26 日,四方公司(乙方)与城光公司(甲方)签订了《岷县集中供
热改扩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四方公司供应岷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的 2 号锅炉及附随安装,并约定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条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岷县供热扩建项目 1 台 116K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及安装总承包技术协议》(以下称《技术协议》)。
  上述合同签订后,四方公司恢复了 2 号锅炉建造,城光公司亦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向四方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 1,3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0 日支付了 200
万元。

  2020 年 9 月 19 日,四方公司参与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岷县城区集中
供热建设项目锅炉及相关配套设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四方公司中标后与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四方公司将城光公司购买的上述 2号锅炉转卖给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方公司亦收取了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支付的全部设备款项。2020 年 9 月 20 日,四方公司向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
具《岷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部阶段性工程量确认单》,确认 2 号锅炉已经完成 95%的工程量。

  上述事件发生后,城光公司、四方公司双方及宏源公司多次协商,希望继续
履行《采购及安装合同》,直到 2022 年 6 月 17 日四方公司才向城光公司送达《解
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采购及安装合同》,事后双方再次就继续履行合同进行了多次磋商。但 2023 年 6 月岷县住建局向宏源公司发送律师函,解除其与宏
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导致城光公司与宏源公司的岷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合作无法继续。城光公司为防范风险,遂于 2023 年 6 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城光公司与宏源公司的合同。2024 年 1 月 18 日,长
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 0102 民初 8556 号民事判决,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判令解除了城光公司与宏源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至此,城光公司、四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合同》 也没有再继续履行的可能。

    综上所述,城光公司与四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及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四方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四方公司应当返还城光公司合同价款 1,500 万元,赔偿城光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城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之控股孙公司提起诉讼系为加快其货款回款进度,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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