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1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30号),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华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49,197 股,发行价格为 14.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75,999,987.12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4,894,763.4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1,105,223.71 元。2023 年 12 月 25 日,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将坐扣不含税 保荐和承销费 用后的剩余款 项人民币272,603,760.70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存储账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的设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募集资金用
号 途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 补充 流动资
1 限公司 有限公司长沙 8111601012500687320 金
分行
上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签订协议的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云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岳麓西大道 1698 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 B1 栋 3
楼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群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 1500 号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
中信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账号 8111601012500687320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72,603,760.7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1 补充流动资金 272,603,760.70
合计 272,603,760.70
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以定期方式存放的资金,到期后甲方将于 3 个工作日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对此类款项不得质押、委托借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乙方亦不得为甲方办理专户资金抵押、委托借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翟志慧、瞿孝龙(以下简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
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且电话通知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证券事务部门和乙方应当于上述情形发生之后 3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
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或丙方通知的其他通讯地址。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总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中还对反洗钱和反商业贿赂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