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9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之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力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权益约为 23.72%,以下简称“万洁热力”)于此前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热力”)代付款等纠纷一案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请求判令宏源热力向万洁热力偿还超额代付款、其他代付款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后宏源热力就相关事项提起反诉,请求由万洁热力分担 2021 年至 2022 年供暖期因煤价飙涨造成宏源热力亏损,并请求由万洁热力全部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
2023 年 7 月,公司收到《甘肃岷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甘
1126 民初 2745 号],岷县人民法院对该项合同纠纷予以了一审判决。后万洁热力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 1126 民初 2745 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了审理(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6 日、2023 年 7 月 8 日对外
披露的 2022-054、2023-03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城光公司转来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11民终1537号],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维持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宏源热力自该判决生后10日内支付万洁热力代付款项6,224,162.43元,并以2,039,273.1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4,184,889.2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日起,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驳回万洁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322元,由万洁热力负担48,000元,由宏源热力负担48,3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82元,由宏源热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2,771元,由万洁热力负担46,000元,由宏源热力负担46,771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 11 民终 1537 号]。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