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4 证券简称:南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6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发布
了《关于收到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时代”)向公司提起“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公司除积极应诉外,也向金时代公司提起反诉。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 321 号]
及[(2021)最高法知民终 955 号],对金时代诉公司以及公司反诉相关案件进行了判决,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 1
(一)受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 321 号
(四)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2
(一)受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由:合同纠纷
(三)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 955 号
(四)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
2015年8月27日,金时代与公司签订了《技术授权许可协议》,约定金时代授权公司使用其所有的干细胞及免疫细胞制备、保管、储存、复苏等技术;2018年10月,金时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技术许可费用5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00.5万元、销售提成费用37.49万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技术授权许可协议》;2019年4月,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技术授权许可协议》,金时代返还许可费人民币500万元,陆敏、王健对上述返还请求承担连带责任,随后长沙中院将该案移送杭州中院;2020年9月,杭州中院判决驳回金时代的全部诉讼请求;就公司反诉案件,杭州中院亦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金时代及公司不服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前述两起上诉案件通过互联网远程庭审,并予以了合并审理。
二、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21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金时代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459元,由金时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55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南华生物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案件的判决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其中案件2中支付给金时代的500万元,公司在以往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上案件的判决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 955
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