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4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2024 年 6 月 6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 18号公司会议室以
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永华先生主持。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已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和 2024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300,605,09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5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300,604,9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438%。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64,902,50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59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64,902,4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6.5946%。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1%;弃权 83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0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30%;弃权 83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3%。
提案 2.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2%;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81%。
提案 3.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2%;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81%。
提案 4.00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2%;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81%。
提案 5.00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9,746,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42%;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8%;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043,5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65%;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81%。
提案 6.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02%;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81%。
提案 7.00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财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09,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76%;反对
4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提案 8.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评估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09,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76%;反对
4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提案 9.00 关于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风险处置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0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876%;反对43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509,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876%;反对
43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83%;弃权 829,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42%。
提案 10.00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63,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39%;反对
5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1%;弃权 83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561,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37%;反对
50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30%;弃权 832,9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29,5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33%。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至 3、议案 5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议案 7 至 9,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战梦璐律师和李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