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之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21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增发 A 股股票
32,222,05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3.6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38,219,988.8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7,492,605.21 元,实收募集资金净额为 420,727,383.59 元,募集资
金于 2003 年 3 月 25 日到位,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资金进行了
验证,并出具了五洲会字[2003]6-第 083 号《验资报告》,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之规定,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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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