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甲1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1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238,792,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5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7,325,4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0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466,6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32%。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090,5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23,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466,6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32%。
四、会议的表决情况
议案1、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57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29%;反对57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199,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7%;反对573,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0%;弃权19,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7,6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155%;反对573,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471%;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74%。
议案3、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29%;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6%;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65%。
议案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29%;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6%;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65%。
议案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29%;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6%;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65%。
议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18,9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8%;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7,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529%;反对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06%;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65%。
议案7、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134,8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47%;反对155,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3,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321%;反对155,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13%;弃权502,1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2465%。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刘璐律师、罗寒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