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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控股: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后)

公告日期:2015-12-11


  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  言......2
二、释  义......2
三、声明与承诺......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6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9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10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2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3
十、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8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
十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0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1
十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2
十六、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
十七、越权交易......25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7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1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3
二十一、报告义务......33
二十二、风险揭示......34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6
二十四、违约责任......3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40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0
二十五、其他事项......41
附件一:授权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划款指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划款指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前言
    (一)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将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样本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或委托人:指依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或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或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户或特定客户: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资产管理合同或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七)投资说明书:《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及对该说明书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八)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由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
    (十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二)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三)T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四)工作日:同交易日。
    (十五)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证券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以及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逆回购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三)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和/或本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五)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金受偿和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A类份额”)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B类份额”)。A类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B类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指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二十八)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计划份额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在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业务。
    (二十九)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计划份额委托人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在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退出业务。

    (三十)违约退出:指计划份额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三十一)预警线:本计划预警线为计划份额净值的0.850元(以收市后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准)。
    (三十二)止损线:本计划止损线为计划份额净值的0.800元(以收市后资产管理人估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准)。
    (三十三)资金追加人:B类份额委托人指定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资金追加人,负责在本计划触发预警线和止损线时追加资金。
    (三十四)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三十五)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的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包括两类份额各自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委托事项符合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
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确认知悉本计划权益型资产仅限于投资海虹控股股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且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仅在市场最高价时将委托财产变现。若本计划清算时,本计划净资产低于A类份额的本金与基准收益,则A类份额持有人存在无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的可能。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光大保德信-诗与远方海虹员工持股一期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为资产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1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