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21-038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 2021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3404 号《撤案决定》。仲裁庭决定如下: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 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2,025,123 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武商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受理该案。武商集团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收到仲裁委
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 011185 号《V20210356 号
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详见 2021 年 3 月 18 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004 号公告】。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告士打道 311 号皇室堡 28
楼 2801&2802A 室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申请人国际管理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 337,225,542.91 元。
计算方式: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2011、2012、2013 三
年月均利润为标准,申请人损失相当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共 33 个月)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利润的 49%;
损失=(2011 年利润/12+2012 年利润/12+2013 年利润/12)
/3×33×49%=337,225,542.91 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00 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案的裁决情况
2021 年 2 月 19 日,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申请人选定叶林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孙宪忠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共同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李勇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
裁员在签署了《声明书》后,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组成仲裁庭,
共同审理本案。
2021 年 4 月 22 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
人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及所附本案仲裁员签署的《声明书》。
仲裁庭经商仲裁院,决定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北京开庭审
理本案。
2021 年 6 月 8 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
送了本案开庭通知。
2021 年 7 月 20 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
理。庭审结束前,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对庭后程序进行了安排。
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并
决定将本案裁决作为的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
2021 年 12 月 17 日,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撤回
仲裁申请书”。2021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将该“撤回仲裁申请
书”的纸质版寄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在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书”中称:“申请人自愿撤回所提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根据申请人的上述撤回仲裁的书面请求,并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 V20210356 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2,025,123 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委员会已下达撤案决定,终止本案仲裁程序。其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3404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