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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21-019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裁定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再审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因与武商集团、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区铜锣湾告士打道 311 号皇室大厦2801&2802A。

    代表人:周建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88 号。


    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国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商集团及一审第三人武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本案裁定情况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营期限届满后武商集团侵占武广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所造成的损失问题,其实质涉及合资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财产的清理、处置。本案原
审已经查明,2015 年 1 月 16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武汉中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字第000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商集团对武广公司强制清算
的申请。2015 年 4 月 28 日,该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
(预)字第 00001-2 号决定书,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在此之后的 2015 年 10 月,国际公司提出了评估武广公司有形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申请。2016 年 11 月 8 日,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达成
《框架性意向协议书》,两股东同意在清算组预估基础上,不再另行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直接由清算组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及
债务人状况制定清算方案。2017 年 1 月 11 日,武商集团和国际
公司签字确认武广公司的《清算方案》,1 月 16 日,清算组一致同意通过《清算方案》。而直到 2017 年 3 月,国际公司才确认评
估财产的范围。2017 年 5 月 22 日,武汉中院裁定确认清算组提
交的《清算方案》执行情况报告,即《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该报告载明了武广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利息收入的处置情况并已列明清算资产列表。国际公司虽然主张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并未对本案所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清理、处理,但国际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一致同意通过《清算方案》且国际公司亦在《武广公司强制清算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清算过程中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该部分损失在清算程序中予以解决,并不缺乏证据支持。如果国际公司坚持认为武广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有遗漏财产未进行清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武商集团与国际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
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武商集团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公司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武商集团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武商集团于2013年10月28日及 11月13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贸仲委关于合资合同

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武
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
武汉中院于2013年 12月 19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详
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
2013-039 号公告)。

    4、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
<租赁合同>通知书》,武商集团与武广公司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
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武商集团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
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
的 2013-036 号公告)。

    5、武商集团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

    7、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
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
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武商集团于 2014年 9 月 9日收到贸仲委于 2014年 9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
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9、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清(预)
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10、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请省
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10 号公告)。

    11、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武商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
求的确认说明》,国际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确认
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6-001 号公告)。

    13、武商集团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
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
第 190 号(详见 2017 年 6 月 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3 号
公告)。

    14、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4,918,427 元,由国
际公司负担(详见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1
号公告)。

    15、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
原告)国际公司不服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2014)
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详
见 2019 年 2 月 1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2 号公告)。

    16、武商集团收到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公司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 2020 年 4 月 16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11 号公告)。

    17、武商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
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及国际公司《再审申请书》,
国际公司不服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
案审查(详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54
号公告)。

    18、武商集团于2021年 3月 16日收到贸仲委送达的(2021)
中国贸仲京字第 011185 号《V20210356 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
通知》及申请人国际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国际公司以与武商
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贸仲委提起仲裁
请求,贸仲委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受理该案(详见 2021 年 3 月
1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1-004 号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由最高院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国际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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