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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1 深市 武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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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8

鄂武商A: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 A    公告编号:2021-004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 2021年 3 月 1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 011185 号《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及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管理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
与武商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向贸仲委提
起仲裁请求,贸仲委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受理该案。现将相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告士打道 311 号皇室堡 28
楼 2801&2802A 室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690 号

  申请人国际管理公司向贸仲委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 337,225,542.91 元。
  计算方式: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2011、2012、2013 三

年月均利润为标准,申请人损失相当于 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9
月(共 33 个月)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利润的 49%;

  损失=(2011 年利润/12+2012 年利润/12+2013 年利润/12)
/3×33×49%=337,225,542.91 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00 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相关背景

  1、武广公司由武商集团与国际管理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合资期限为 20 年,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
到期。注册资本 2100 万美元,其中:武商集团出资 1071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 51%,国际管理公司出资 1029 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武广公司主营为商业零售,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2、武商集团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及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广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续经营的决议(详见武商集团于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 2013-018、2013-025 号公告)。

  3、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收到贸仲委关于合资合同
争议案的《仲裁通知》(详见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的 2013-024
号公告)。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下达的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武
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

见 2013 年 12 月 18 日及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登的 2013-038、
2013-039 号公告)。

  4、武商集团于 2013 年 12 月 13 日向武广公司发出了《解除
<租赁合同>通知书》,武商集团与武广公司于 1995 年元月 14 日
所签署的关于武广公司《租赁合同》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广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解除,并要求武广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租赁合同》解除时,向武商集团返还租赁财产,并办理《租
赁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刊登
的 2013-036 号公告)。

  5、武商集团已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回武广公司经营场地自营(详见 2014 年元月 7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1 号公告)。

  6、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7 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起
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详见 2014 年元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2 号公告)。

  7、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向武汉中院提交《公司强
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武广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武汉中院于 2014
年 3 月 3 日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 2014 年 3 月 4 日刊登
的公告编号为 2014-005 号公告)。

  8、武商集团于 2014 年 9月 9 日收到贸仲委于 2014 年 9月 5
日下达的《撤案决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741 号】(详
见 2014 年 9 月 10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4-026 号公告)。


字第 00001-1 号】(详见 2015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09 号公告)。

  10、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提
请省高院变更诉讼请求(详见 2015 年 2 月 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
为 2015-010 号公告)。

  11、武商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午收到武汉中院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下达的《决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2 号】。武汉中院决定成立武广公司清算组(详见 2015
年 4 月 28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5-032 号公告)。

  12、武商集团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收到省高院转达的《国际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案件中诉讼请
求的确认说明》,国际管理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将诉讼请求
确认说明提交省高院(详见 2016 年 1 月 2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6-001 号公告)。

  13、武商集团收到武汉中院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23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 号】及《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清(算)字第 00001-5 号】。武广公司清算组依法完成财产清理、处置以及分配工作,经裁定,终结武广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武广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收到武汉工商局准予
注销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鄂武)外资销准字【2017】
第 190 号(详见 2017 年 6 月 1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7-013 号
公告)。


  14、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4,918,427
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详见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的公告编
号为 2019-001 号公告)。

  15、武商集团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上诉状》,上诉人(一审
原告)国际管理公司不服省高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的
(2014)鄂民四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提起
上诉(详见 2019 年 2 月 19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19-002 号公
告)。

  16、武商集团收到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下达的《民
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15,237 元,由国际管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 2020 年 4 月 16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11 号公告)。

  17、武商集团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收到最高院《应诉通知
书》【(2020)最高法民申 6044 号】及国际管理公司《再审申请
书》,国际管理公司不服最高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594 号】,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已立案审查(详见 2020 年 11 月 25 日刊登的公告编号为
2020-054 号公告)。

  三、裁决情况

  本案已被贸仲委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武商集团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11185 号《仲裁通知》。

  2、国际管理公司《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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