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调整授予价格、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5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7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喻景忠 谭力文 田玲 余春江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