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1-29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河源中
院”)立案受理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诉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2019 年 12 月,广东河源中院作出(2017)粤 16 民初 47 号《民
事判决书》,大广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向广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 2017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日前,路桥集团收到广东高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 3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河源中院(2017)粤 16 民初 47 号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广东河源中院(2017)粤 16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
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路桥集团工
程款本金 172,025,837.01 元和利息(质保金利息以 34,236,665.75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余工程款利息以 137,789,171.26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变更广东河源中院(2017)粤 16 民初 4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
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路桥集团履约保证金 27,731,798.67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217,869.01 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2日起,以10,513,929.6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 1,099,223.73 元,由大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合同纠纷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大广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本金、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等,公司正在积极督促大广公司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款项收回后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0)粤民终 37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