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 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0-101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
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6 月 22 日,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2 月 29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鲁国资考核字[2017]2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5.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8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3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
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 137 人授予 1008.5 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山路 JLC1,期权代码:037058。
7.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37 名调整至 130 名,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008.5 万份调整至 963.50 万份,行权价格由 6.65
元/股调整为 6.59 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注销激励对象赵亚文、傅柏先和李宝金 3 人合计 45.50 万份股票期权,并同意公司
以 2019 年 1 月 15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4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7.56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 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 4 人授予 37.56 万份股票期权。期权简称:山路 JLC2,期权代码:037072。
10.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 6.59 元/股调整为 6.52 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 5.52 元/股调整为 5.45 元/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7 人调整为 119 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918.00 万份调整为 852.50 万份,注销股票期权 65.50 万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9 人调整为 118 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52.50万份调整为 845.00 万份,注销股票期权 7.50 万份。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118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380,000 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8 人调整为 113 人,所涉及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845.00 万份调整为 795.50 万份,注销股票期权 49.5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2元/股调整为 6.44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5.45 元/股调整为 5.37 元/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情况
(一)因权益分派涉及的调整
1.调整事由
2020年 5月 18日,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120,139,063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8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规定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方法
调整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调整结果
调整前,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6.520 元/股,调整
后为 6.440 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三位小数)。调整前,股权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5.450 元/股,调整后为 5.370 元/股(行权价格保留三位小数)。
(二)因激励对象离职或职务变动涉及的调整
截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周新波先生、吕新建先生、沈仲枭先生因工作变动离职,周斌先生、丁超先生因职务变动担任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向其所授予的合计 49.50 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18 人调整为 113 人,首次授予部分的期权数量由 845.00 万份调整为
795.50 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意见
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将部分期权注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权益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