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截至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137名激励对象
授予1008.5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黄磊、王乐锦、朱玲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