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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98 深市 山东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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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重大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05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16-60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二级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二级子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桥建设”)拟投标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股份”)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改扩建主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济青北线”)第二标段、第四标段、第六标段、第五标段工程施工,同时承诺中标后与招标人指定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向基金出资。基金委托银行向招标人或招标人下属单位发放委托贷款。中标人通过项目施工收入和投资回报获得收益。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路桥梁与公司二级子公司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济青北线第二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预计中标价贰拾亿伍仟贰佰叁拾陆万玖仟陆佰玖拾柒元贰角玖分(¥2,052,369,697.29);路桥集团被确定为济青北线第六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预计中标价叁拾肆亿壹仟零叁拾叁万柒仟捌佰玖拾壹元零陆分(¥3,410,337,891.06)。2016年5月4日,公司披露了该项目的中标公告,公路桥梁与养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济青北线第二标段中标单位,路桥集团被确定为济青北线第六标段中标单位。
     目前,路桥集团已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高速股份指定基金管理人山东高速信业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业管理公司”)以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共同签署《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一、合同风险提示
     1. 《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
生效。
     2. 基金运作期限6年;运作期限届满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将基金的运作期限合理延长。
     3. 根据济青北线招投标文件要求,各方签订《合伙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并设立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投资于高速股份或其子公司,用于济青北线主体工程及补充运营资金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济青北线施工投资一体化项目协议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等共同构成完整交易文件。
     4. 合同各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
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高速信业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及其投资项目的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有限合伙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注册资本: 20,6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证券承销;代理销售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3.有限合伙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
     注册资本: 103,823.963383万元
     经营范围:起重机械设计、生产、安装、改造、维修(须取得许可证后按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资质证书范围内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资格证书范围内承包境外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工程机械及配件的生产、修理、技术开发、销售、租赁;筑路工程技术咨询、培训;起重机械销售及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测量、设计、咨询;承包境外公路工程的咨询、设计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人共3个:普通合伙人1人,即信业管理公司;有限合伙人2人,分别是中邮证券与路桥集团。
     3.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信业管理公司现金出
资500万元、中邮证券现金出资470,000万元、路桥集团现金出资13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前3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由有限合伙人根据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
     4. 基金分配:
     基金各次分配周期为:在首次分配时指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合伙企业获得首笔收益之日,对外投资之日计算在内,首笔收益日不计算在内;在其后各次分配时指上一收益获得日至本次收益获得日,上一收益获得日计算在内,本次收益获得日不计算在内;在最后一次分配时指上一收益获得日至基金终止日,上一收益获得日计算在内,基金终止日不计算在内。
     合伙企业对各次分配周期内收回的投资和收益进行核算,并在收到收益及/或投资的5个工作日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下列顺序提取相关费用和分配:
     (1)合伙费用。合伙企业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提取年度合伙费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包干使用。
     (2)管理费。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合伙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为25万元/年。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如有收到包括税收返还、纳税奖励、基金落户奖励等额外收益的,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归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
     (3)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扣除合伙企业所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后)在支付合伙费用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后,按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收回全部实缴出资。
      5. 投资标的:有限合伙人确认,其系代表济青北线相关施工
中标单位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企业基金将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投资予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用于济青北线主体工程项目及补充运营资金等用途(简称“标的项目”)。委托贷款期限为6年,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高速股份或其子公司可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标的项目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基金所募集的全部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仅可用于投资标的项目及相关支出,有限合伙人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全部标的项目法律文件,知悉合伙企业/基金及标的项目的投资方向、运用方式以及存在的风险和风险承担法律后果。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业绩有积极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实质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2.《青岛锦华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