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中《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1、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向潍坊森达美西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美西港”)提供财务资助能够满足其日常经营及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需要。上述被资助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森达美西港的其他股东森达美海外(香港)有限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按不低于 6.00%的年利率收取资助利息,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森达美西港项目的运营。公司为森达美西港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据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