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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36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14:30 至 16: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坚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7人,代表股份数为 152,618,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0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0,665,4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1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52,9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4%。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5 人,代表股份数为 9,72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7,77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4人,代表股份 1,952,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延期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34%;反对 2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7%;弃权 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4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434%;反对 26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7%;弃权4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9%;反对 64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6%;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0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119%;反对 64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36%;弃权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474,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10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 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36%;反对 104,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4%;弃权3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0%。

  4、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坚持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1,435,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542,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99%。

  (2)选举赵辉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1,167,6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274,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820%。

  (3)选举覃鸿飞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1,163,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270,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01%。

  (4)选举刘青山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1,114,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221,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361%。

  (5)选举蔡平原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 150,833,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7,940,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466%。

  (6)选举秦粼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0,834,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7,940,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18%。

  5、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彭锡明先生、莫路明女士、王兆峰先生共 3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经彭锡明先生、莫路明女士、王兆峰先生授权,公司已将彭锡明先生、莫路明女士、王兆峰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业务
专区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1)选举彭锡明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1,433,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540,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70%。

  (2)选举莫路明女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1,174,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281,6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49%。

  (3)选举王兆峰先生为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1,10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214,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640%。

  6、以累计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田元清先生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151,433,4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8,540,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160%。

  (2)选举江汇女士为第十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股份数 150,847,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7,954,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9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能、张劲松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