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2-016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9 日 14:30 至 16: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5 月 19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少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690,3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5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143,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9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547,16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4%。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471,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6,924,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547,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580,3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8%;反对股份 104,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361,5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84%;反对股份104,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2%;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6、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8、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 2022 年度贷款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40,664,71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8%;反对股份 19,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9%;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36,445,913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股份19,6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股份 6,0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胜辉、王湘粤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