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ST张股 公告编号:2010-14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4月14日
刊登了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0年5
月17日刊登了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5 月20 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0年5月19日-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5
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5月19日下午15:00-5月20 日下午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46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92,559,9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07%,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114,5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1%;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45,3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6%。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智勇先生主持,公司2名董事、2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提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议案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表决程序进
行,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子公司——张家
界市土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有议案(包括各个子议案)回避表决,回避
表决股数总计52,682,400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568,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
(二)逐项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2、发行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3、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07,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反对1,314,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弃权1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6、交易价格及发行数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07,1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反对1,313,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7、限售期及上市地点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8、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实际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9、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10、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1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3,5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12、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购成关联交易事项的确认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2,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三) 《关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四) 《关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反对1,141,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弃权324,6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六)《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8,41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反对1,308,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5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杨柳清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