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止2020年6月30日
一、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的发行上市及股本等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原名为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6月30日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办公室粤联审办[1993]68号文批准,重组更名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股本结构为:国家股构成是由经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后的广东省九江大桥公司和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993年1月31日的国有资产净值41,821.36万元折股本15,502.50万股,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1,500万元认购3,593.75万股,其他法人出资现金28,699.20万元认购8,968.50万股,内部职工出资现金8,700.80万元认购2,719万股,共30,783.75万股。
(2)1996年6月,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粤体改[1996]67号文批复同意,公司部分非国有法人股东向马来西亚怡保工程有限公司转让非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
(3)1996年6月至7月,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委证发[1996]24号文和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6]68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13,500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3.80元/股,以港币3.54元/股发售。
(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外经贸资一函字第606号文批复,同意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1996年度公司实施分红派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每10股送1.7股、转增股本3.3股。
(6)1998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486号和487号文批准,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人民币5.41元/股。
(7)公司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广州证监函[2000]99号文同意,并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98号文批准,以总股本764,256,249股为 基 数 , 按 10 : 3 的 比 例 配 售 , 配 股 价 为 11.00 元 / 股 , 向 全 体 股 东 实 际 配 售了73,822,250股普通股。
(8)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0]574号文批复,国家股无偿划转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和管理。
(9)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的内部职工股5,302.05万股(其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132,722股暂时冻结),于2001年2月5日上市流通。
(10)公司根据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2000年末的总股本838,078,4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0∶5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19,039,249股。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5月21日,除权基准日为2001年5月22日。
(11)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3]3号《关于核准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通知》批准,2004年3月8日,公司45,000,000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B股流通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上市流通。
(12)2005年12月21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2006年1月26日公司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同意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同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等事宜。2006年2月17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A股股票简称由“粤高速A”变更为“G粤高速”。2006年10月9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有关交易事项的通知》,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G粤高速”恢复为“粤高速A”。
(13)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0号《关于核准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2016年6月,公司向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行33,355,263股股份并支付现金80,350万元,购买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5%股权;向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发行466,325,020股股份,购买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广珠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2016年6月21日,公司向亚东复星亚联投资有限公司、西藏赢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334,008,095股A股股份。本次增发股份已于2016年7月7日日终登记到账,新增股份上市首日为2016年7月8日。
2、公司注册地、总部地址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 85 号。
公司总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45-46
层。
3、业务性质及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所属行业和主要产品:公路管理与养护。
一般经营项目:主营高速公路、等级公路和桥梁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和服务管理;汽车援救服务、维修、清洗;停车场收费;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公路沿线土地开发;仓储业务;智能交通技术研发与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为:广佛高速公路、佛开高速公路和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的收费和养护工作,投资科技产业及提供相关咨询,同时参股了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肇庆粤肇公路有限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赣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1)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期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高速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广珠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粤高资本投资(横琴)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广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
(2)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无。
5、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财务报表于2020年8月25日经公司第九届第九次董事会批准报出。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 持续经营
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至少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0年1-6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2、 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作为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关会计处理见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本公司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本公司作为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母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作为内部交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原则进行抵消;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和产生的现金流量,涉及双方在当期发生的交易及内部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消。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确定企业合并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以购买日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作为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本公司在购买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本公司以非货币资产为对价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或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有关非货币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