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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8 深市 华天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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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6-01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 14:30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 号湖南华天大酒店会议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宏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经全体董事推举,由董事邱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50 人,代表股份 577,197,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7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62,408,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6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14,788,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4%。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48 人,代表股份 14,788,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14%。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保林先生、焦春杨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累计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李保林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75,80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3%;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3,393,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674%。

  1.02 选举焦春杨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75,928,03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519,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158%。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根据相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两名非独立董事均当选。

  议案二、《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易骆之先生、边均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累计投票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易骆之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575,927,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99%;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13,518,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99%。

  2.02 选举边均福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575,919,13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510,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57%。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根据相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两名独立董事均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李赞。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