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3-018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14:30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 300 号湖南华天大酒店贵宾楼四楼芙蓉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宏伟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邓永平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5 人、
代表股份数 570,167,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95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数 562,408,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19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3 人、代表股份数7,75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1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3 人,代表股份数7,75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1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 13 项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
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2538%;反对 2,07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4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此项议案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阳光华天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7,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7%;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2538%;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44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七、《关于公司 2023 年申请融资综合授信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阳光华天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6,18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142%;反对 3,0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4,68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0.3447%;反对 3,07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5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八、《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2538%;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44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十、《关于公司向兴湘集团申请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阳光华天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7,18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327%;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72%;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 5,68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2538%;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44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3%。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8,092,0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61%;反对 2,07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9%;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7,090,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04%;反对 3,0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96%;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的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彭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