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1-004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灰汤置业”)因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将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华轩”)、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花灰韶”)列为被告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提起了诉讼,公司于 2018 年初收到湖南省高院下达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7)湘民初 50 号]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在《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后期盛世华轩作为反诉人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反诉。2019 年 1 月,盛世华轩以合
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 年 5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院对盛世华轩申请财产保全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7)湘民初 50 号]、《财产保全告知书》[(2019)湘执保 22 号],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年 5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2019 年 7 月,湖南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 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0-018)。
灰汤置业和盛世华轩因不服湖南省高院判决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开庭审理,近日,公
司收到最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215 号],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详见后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灰汤温泉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宁南村华天路 1 号宁乡县灰汤镇蒋琬北路。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台山市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川岛镇上川岛石笋村 2 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乡县灰汤镇湖南省总工会灰汤温泉职工疗养院南区 1 号办公楼。
2、案件事由及请求
上诉人灰汤置业、盛世华轩因与被上诉人长花灰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均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灰汤置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改判盛世华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灰汤置业赔偿损失 25,495,252.87 元;3、判决长花灰韶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盛世华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灰汤置业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盛世华轩一审第一、二、三、五项反诉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灰汤置业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215 号],判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
2、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初 5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本诉讼案件受理费 785,850 元,由灰汤置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467,107.95 元,由灰汤置业负担 186,843.18 元,盛世华轩负担 280,264.77 元。审
计鉴定费 270,000 元,由灰汤置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91,137.95 元,由灰汤置业负担 81,030 元,盛世华轩负担 410,107.95 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
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小额合同纠纷等事项。
公司暂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 215 号]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