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4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 1 月,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临海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 1082 民初 683 号)、《举证通知书》([2024]浙 1082 民初 683 号)以及朱安平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
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深圳中院”或“本院”)处理。深圳中院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立案受理本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立案。原告朱安平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
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安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800 元(朱安平已预交 291101.41 元),减半收取 900 元,由
朱安平负担。朱安平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290201.41 元,本院予以退回。
二、本次裁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未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