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2-16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上述公司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准,由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 由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 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 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依法于 1994 年 2 月 18 日在赤 司,依法于 1994 年 2 月 18 日在赤峰市市场
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执照。 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
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 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于 1996 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手续,于 1996 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 重新登记注册
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
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需前置审批许可 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的项目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矿山机 项目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矿山机械械配件、轴承五金、机电、汽车配件销售。 配件、轴承五金、机电、汽车配件销售、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内转让或者注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义务。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和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