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年 6月7 日,该授予日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其责任感及使命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18年6月7日,并同意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919.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42元/股。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公允,不存在违反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隋景祥 李强新 姜青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