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成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回购方案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非理性波动的情况下,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截至回购完成,公司回购股份76,560,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8%,成交最高价为3.52元/股,最低价为3.20元/股,成交金额约2.59亿元,符合《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的要求和目的,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转型升级步伐,以更有效的方式回报股东,维护股东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成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实施完成的议案》 2016年 6月 12日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刘俊 陈开成 林爱梅 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