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65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方式
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回购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0.00元/股(含20.00元/股)。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价格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公司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按照回购资金总额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20.00元/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2,500万股,占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5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20.00元/股测算,以公司截至 2015年 3月 31日的股权结构为基础,本次回购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情况如下:
2015年3月31日 回购前持股 回购后持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比例(%) 比例(%)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037,602,125 43.94% 44.4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65,809,384 2.79% 2.82%
司
中财明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5,600,000 2.78% 2.81%
上海中创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32,800,000 1.39% 1.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13,995,213 0.59% 0.60%
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13,317,500 0.56% 0.57%
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融通深证100
6,811,137 0.29% 0.29%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
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5,980,323 0.25% 0.26%
券投资基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 5,763,372 0.24% 0.25%
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5,567,575 0.24% 0.24%
证券投资基金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为4,004,377,416.65元,流动资产为37,464,548,960.93元,总资产为49,570,021,108.42元,按照回购资金总额50,000万元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占公司合并口径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49%、1.33%、1.01%,同时,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存在一定弹性。综上,公司认为有能力以自有资金支付本次回购的价款,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361,429,234股,按照回购股份数量2,500万股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6%,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上市地位构成影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独立董事意见
详见《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