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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25 深市 徐工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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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科技:收购徐工集团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等

公告日期:2002-06-27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2年6月26日上午在徐工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30名,全部为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3277.49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江苏金鼎达
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3277.4966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收购徐工集团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8208.3万元向徐工集团购买矿山路22号宗地79307.2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次会议审议议题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没有参加会
议。(有关本次关联交易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6月26日


                       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江苏金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规范意见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定于2002年6月26
日召开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6月26日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股东签到表》以及有
关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为
现任职务,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表决权股
份数额32,774,9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系关联交
易,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均有表决权。会议以
32,774,966股同意,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