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9日上午在徐工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全部为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
2997.29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民先生指定的董事、总经理杨勇先生主持。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2997.2984万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出售混凝土机
械分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议题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没有参加会议。
(有关本次关联交易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11月29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徐州工
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毛玮红律师
(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规范意见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
题发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定于
2002年11月29日召开200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10月29日在《
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予以公告。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02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民先生指
定的董事、总经理杨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
证明、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30名股东(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表决权股
份数29,972,98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系关联交易,与本次交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放弃投票权。经
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故均有表决权。会议
以29,972,984股赞成,占出席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出售混凝土机械分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