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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8

东阿阿胶: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4-40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7 日上午 9 点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总裁程杰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4人,代表股份266,600,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9,999,9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2人,代表股份57,313,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13,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56,600,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确定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474,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
反对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187,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3%;反对 8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弃权 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白晓松先生、邓蓉女士、孙金妮女士、徐培清先生、程杰先生、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367,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71%,选举白晓松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080,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8696%。

  (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59,413,8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42%,选举邓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0,126,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4604%。

  (3)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916,3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0%,选举孙金妮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629,4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5715%。

  (4)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970,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83%,选举徐培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683,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6661%。

  (5)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870,65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9%,选举程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583,8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4919%。

  (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2,891,3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86%,选举丁红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604,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5280%。

  3.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文光伟先生、果德安先生、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3,151,0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1%,选举文光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86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9812%。

  (2)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3,111,1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1%,选举果德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3,824,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9115%。

  (3)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418,3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5%,选举孙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131,4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9370%。

  4.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陶然先生、唐娜女士、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5,327,1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3%,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6,040,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779%。

  (2)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0,987,00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43%,选举唐娜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1,700,1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2053%。

  (3)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61,834,0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21%,选举商恩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52,547,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68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程幕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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