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二○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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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湖
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业
务发展,协助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实现节约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
用水平和效益等目标,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
诚信”的原则,由甲方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
的金融服务。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的前提下,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
容的金融服务:
1、吸收乙方及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货币资金每日余额不得超过15亿
元人民币;
2、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
3、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甲方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4、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在甲方贷款的累计应计
利息金额不得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金融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及乙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时,承诺
遵守以下原则:
1、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
2、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
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足乙方支付需求。
第三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
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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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信息。
第四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
甲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
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
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
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所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金融服务均应由甲方与接受服务
方另行签订单项金融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金融
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
后确定。
甲方:湖北宜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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