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注册资本增加、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经营业务调整的实际需要,同时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2,646,934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8,331,934 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2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出租汽车服务;公共交通客运;机动车辆保险、 许可经营项目:出租汽车服务;公共交通客运;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
意外伤害保险兼业代理;(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卷烟、雪 害保险兼业代理;(汽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卷烟、雪茄、烟丝零售;
3 茄、烟丝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括号内项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 预包装食品零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建筑
支机构经营。 智能化系统设计。括号内项目仅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修理培训;客车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服 一般经营项目:汽车修理培训;客车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服务;机油、
务;机油、轮胎零售;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服 轮胎零售;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服务;汽车票务代理;
务;汽车票务代理;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文教用品、 汽车配件、日用百货、日用杂品、文教用品、电子产品及配件、工艺美术品、
电子产品及配件、工艺美术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服装销售;鞋帽的生产、销售;
化工产品、服装销售;鞋帽的生产、销售;室内装璜;提供劳务;(上 室内装璜;提供劳务;(上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及配套服务;自有房产租赁;
海大众品牌汽车销售及配套服务;自有房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停 停车场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报刊、印刷品、三维动画
车场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报刊、印刷品、三维动画广告; 广告;代理发布车身、户外、馈赠品广告;食品添加剂销售;货运代理服务;
代理发布车身、户外、馈赠品广告;食品添加剂销售;货运代理服 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平面设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务;广告设计、代理;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平面设计;数字 (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制作;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会议及展览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制作;礼仪服务;摄像及视频 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交通及公共管理用
制作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 标牌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
刊出版单位);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园
企业形象策划;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林绿化工程施工;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括号内经营范围仅
询服务)。)括号内经营范围仅限分支机构使用。 限分支机构使用。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所涉及登记相关事宜,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所涉及登记相关事宜,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核定为准。
4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2,646,93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8,331,93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为:普通股572,646,934股。 通股 578,331,934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规定的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5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 于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7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