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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0

吉林化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2-6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8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6 人,代表股份 384,26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15.6278%。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9 人,代表股份 381,859,874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52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407,72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7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7人,代表股份2,407,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宋德武先生、徐佳威先生、金东杰先生、周东福先生、杜晓敏先生、曲大军先生、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宋德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宋德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徐佳威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徐佳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金东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金东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周东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周东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杜晓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杜晓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曲大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曲大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7选举安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800%。

  表决结果:安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樑华先生、吕晓波先生、李金泉先生、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徐樑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9%。

  表决结果:徐樑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吕晓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9%。

  表决结果:吕晓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李金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8%。


  表决结果:李金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4选举丁晋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8%。

  表决结果:丁晋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凤久先生、王立和先生、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刘凤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8%。

  表决结果:刘凤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选举王立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8%。

  表决结果:王立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3选举李建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759,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其中同意90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3798%。

  表决结果:李建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777,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3%;反对1,489,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1314%;反对1,489,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86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驭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建航、蒋玉梅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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