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
制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 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75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6.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6,650,000.00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 2016 年4 月 28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 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1,731,983,226.58
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 1 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投入
469,589,078.77 元 ; 1 万 吨 可 降 解 生 物 质 连 续 纺 长 丝 项 目 建 设 投 入
299,267,797.45 元;3 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建设投入 963,126,350.36 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收益
11,692,493.13 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 23,677,579.80 元,手续费支出 33,485.83
元,期末募集资金账户全部销户,销户前账户余额 3360.52 元全部转到公司基本 户当中。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并严格遵循制度规定,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 专项管理。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储及余额情况(包含利息收入及手续
费支出)如下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达支行 0802210629200077991 0.00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 0710447011015200003945 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 22050161633800000014 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 07281001040013631 0.00
合 计 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 附件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 年 9 月 22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 美克”)实施的“1 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 29,626 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29,610 万元,变更后项目“1 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
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 45,840.49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29,610 万元。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 29,926.78 万元。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 3 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本公司厂区内变更为本公司厂区附近的地块。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 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鉴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47,418,488.19 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7,418,488.19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截止披露日自有 拟置换金额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投资的金额 资金已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1 1 万吨人造丝细旦 46,794 46,790 24,741.85 24,741.85
化升级改造项目
2 1 万吨可降解塑料 45,840 29,610
级醋酸纤维素项目
3 3 万吨高改性复合 95,672 95,600
强韧丝项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准专字[2016]1550 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出具核查意见,并已披露。
4、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6,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
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向募集资金账
户归还了 16,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9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人民币 16,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
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
16,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人民币 16,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
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
了 16,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人民币 16,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 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
或银行贷款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向募集资
金账户归还了 4,000 万元和 2018 年 12 月 7 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 12,000 万
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在本次归还募集资金后,公司后续将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等相关规定, 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理财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型 保本浮动型 保本浮动型 保本浮动型
理财期限 92 天 92 天 183 天 43 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认购金额 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 人民币贰亿元整 人民币贰仟万元 人民币贰亿元整
理财产品起始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2016 年 5 月 24 日
理财产品到期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 2016 年 8 月 24 日 2016 年 11 月 23 日 2016 年 7 月 6 日
客户预期最高年化 3.40% 3.40% 4.00% 3.20%
收益率 (已扣除托管费) (已扣除托管费) (已扣除托管费) (已扣除托管费)
到期已取得收益 3,599,342.46 401,095.89 753,972.6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