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与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之
股份认购合同
二〇一四年二月
1
股份认购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签署于吉林:
甲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乙方: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
住所: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标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420。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共
发行股份总数为37,825.75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截至本合同签
署之日,乙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甲方股份。
3、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为支持甲方的发展,乙方承
诺以现金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此,甲乙双方曾经于2013年12
月12日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以
下简称“原认购合同”)。
4、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原认购合同尚没有满足全部的生效条件,没有生
效。
5、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甲乙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有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协商,一致同意对原认购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并以
2
本合同代替原认购合同。
据此,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认购股份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时,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认购标的股票的一部分。标的股票为人民币
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不超过33,834,586
股。
第二条认购数额、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66元/股。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以支付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股票。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
面缴款通知,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甲方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认购款足
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标的股票除权除息的处理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即乙方认
缴日的期间内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乙
方的标的股票认购数量及认购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予以相应调整。
第四条标的股票的限售期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其在本合同项下认购的标的股
票应在本次标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
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第五条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盖章后,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交易;
3
(2)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上述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
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办理及/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
主管部门报请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3)就本次乙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办理及/或提交向其他相关
主管部门(如需)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4)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尽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
价格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
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5)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
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的股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缴纳股款和协助验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
(4)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合同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
第七条声明、承诺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