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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本规则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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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和全体职工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监事应当熟悉并能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知识水平、工作阅历和经验。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责任,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 九 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后 2 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视过错程度,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职
工代表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
由及议题、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
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经理、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 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 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审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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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