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21—13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
会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公 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构成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变 更及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
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构成进行调整,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11 名调
整为 9 名,其中非独立董事 5 名(含 1 名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4 名。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鉴于公司本次拟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拟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章节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章 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总则 共产党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委”)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制订本章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活动依照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活动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 法规办理。
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公司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合规管
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第四章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股东和股 少于八人时; 人数的 2/3 时;
东大会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第二节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股本总额 1/3 时;
股东大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的一般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定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形。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四章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股东和股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东大会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节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股东大会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的召开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第四章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股东和股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东大会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六节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股东大会 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的表决和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
东的表决情况。
决议 的同意后,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
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详细说明。
第五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
董事会 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 第二节 副董事长二人,独立董事四人, 四人,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 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 公司可设职工董事,不超过二名。
司可设职工董事,不超过二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会批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律意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
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2 人。董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使下列职权: 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主持董事会会议; 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议的执行; 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对控股范围内子公司经营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性贷款 3000 万元以下由董事会授权董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事长办理; 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