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20-28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为提升闲置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收益,增厚上市公司
业绩,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控股”、“公司”)
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于2020年4月3
日签署《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以自有资金4300
万元投资民生信托发行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
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受托机构 投资金额 到期日 资金 是否 业绩比
(万元) 来源 保本 较基准
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契约型私 民生信托 4300 2021年11 自 有 否 8.8%
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 募基金 月19日 资金
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二)由于民生信托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
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
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 的有关规定,余政先生、刘冰先生、陈家华先生、冯壮勇先生及陈良栋先生因在能间接控制民生信托的法人或其他关联方中任职,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
在董事会审议本事项时,上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4 位非关联董事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本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博
成立时间:1994年10月18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披露日民生信托股权结构:
投资者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比例
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 578,950 82.71%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75,000 10.71%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150 6.45%
中国青旅集团公司 600 0.09%
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300 0.04%
民生信托实际控制人为卢志强先生。
(二)民生信托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及财务状况
民生信托目前经营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品种主要包括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主要有贷款和投资。固有业务主要是自有资金的同业存款、发放贷款和投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等。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民生信托经审计总资产1,523,261.51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总计1,072,747.46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36,901.4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7,994.62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民生信托未经审计总资产1,377,200.4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65,948.38万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4,181.9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200.92万元。
经查询,民生信托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民生信托与本公司因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皆按照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交易条件执行,交易条件与其他投资者是同等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至信772号私募基金资金投向介绍
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已于2019年9月19日成立,计划募集总规模不超过7.14亿元,资金主要用于认购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最终资金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于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盛控股”)操盘的项目。
荣盛控股成立于2002年7月31日,总部位于河北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内房地产行业头部企业,2019年其上市子公司荣盛发展(002146.SZ)克而瑞年度房地产企业操盘销售排行榜第23,操盘销售金额1054亿元,操盘面积985万平米。荣盛控股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2018年总资产24,727,603.21万元,净资产4,081,542.45万元,营业收入6,272,629.12万元,净利润826,852.73万元。
五、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2、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3、基金类型:属于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4、募集总额:募集总额不超过7.14亿元,民生信托有权调整基金募集总额。
5、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1)投资目标: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2)投资范围:本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等前端费用后,主要用于认购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或其它资产管
理产品。
6、存续期限:至2021年11月19日,申购成功6个月后,民生信托有权决定该份基金份额提前终止。
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中国民生信托-至信772号荣盛地产股权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
(二)投资金额:4,300万元。
(三)业绩基准收益率:8.8%
(四)规模及到期日
该私募基金规模不超过7.14亿元,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9日。
(五)私募基金的申购及转让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运营情况,有权决定设置开放日,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新的基金投资者申购新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
(六)私募基金资金投向
本基金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等前端费用后,主要用于认购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该有限合伙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项目。
(七)核算日及分配日
核算日为基金成立日(含当日)起每年的6月15日、12月15日及基金终止日。分配日为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业绩报酬(如有)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与基金投资、存续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5)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7)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如有);对于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8)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9)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认购、申购申请;
(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份额转让、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运营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委托销售机构为本基金提供服务;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本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对本基金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根据基金投资者信息的变化情况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对基金投资者风险级别类型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基金成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风险测评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本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6)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