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以新体改[1993]089 号《关于设立 府以新体改[1993]089 号《关于设立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新疆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 以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5973682。 916500002285973682。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 1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万股,
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于 1996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于【】年【】月【】日 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股。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由不同种类的股份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组成,同一种类股份的每一股的面值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优 值。
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84,521,282
本结构为:普通股 6,184,521,282 股、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优先股【】股。 6,184,521,282 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
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
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及优先股
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
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
要求向公司回售其所持优先股股份。
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
(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
期满 5 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
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
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赎回价格为优
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
未支付优先股股息。赎回权具体安排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
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同意。 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普通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 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规或规章等执行。 章等执行。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
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