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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水利: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

公告日期:2002-12-28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
12月26日上午11:00(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2号汇通大厦八楼
培训中心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名,代表股份13722245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233179996股的58.85%,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申屠建中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列事项:  
    1、关于收购洋浦吉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30.94%的股权的议案
    71743145股同意,65479306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8%。
    2、关于收购盛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7.5%的股权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属关联
交易,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9936343股法人股)放弃了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因此,该议案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67286108股,其中:
    67286108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关于收购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28.12%的股权的议案
    137222451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梁长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意
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结果、
表决程序、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2月27日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的聘
请,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新疆汇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1月26日召开200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
定于2002年12月26日召开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其它事项及《授权委托书》式样等。
    3、公司200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如期
在公司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申屠建中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7222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58.85%。
    4、本次大会原定会期半天,由于大会讨论未结束,经与会股东一致
同意,本次大会延期闭会。公司已将延期闭会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需按要求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合
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
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个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本人身份
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本人身份证、
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对列入通知的会议议题:(1)审议关于收购洋浦吉晟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94%的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收购盛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7.5%
的股权的议案;(3)审议关于收购深圳市巨擘网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湖南鸿
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8.12%的股权的议案共三项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
于2002年12月26日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审议的事项
合法获得通过。其中在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第(2)项审议事项表决时,关联
股东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已作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大会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二名股东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大会制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之董事和记
录员签字保存。会议记录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梁长长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