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 公司经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组建石家
1 组建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 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
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北省 集方式设立;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照,营业执照号码 130000000001040。 91130100104395983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573,025.0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3,274.9948 万
2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3 / 提供必要条件。
【注:新增条款,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真空玻璃器
件及配套的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配件的生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
产与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套的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及售后
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
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
4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 外),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
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服务、技术转让(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 展经营活动)。
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3,025.0118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63,274.9948 万股,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538,274.9947 万
5 548,025.0117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25,000.0001 万股。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25,000.0001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6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7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批准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8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二)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12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