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8-08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8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30,250,1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ª;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0.63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7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ª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即2018年5月1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09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
月9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
月9日,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8年7月11日(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7月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
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8年7月11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3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2 08*****852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 08*****923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08*****899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29日至登记日:2018年7月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8年7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咨询联系人:王青飞、杨秀权
咨询电话:010-68297016
传真电话:010-6829701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八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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