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6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变更签
字律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245号)。公司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刘璐和周华东。
周华东律师因因个人原因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负责相关工作,不再担任公司本次重组的签字律师,现本次重组的签字律师变更为刘璐和刘洋。刘璐律师和刘洋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周华东律师于本次变更前签署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本次变更后各自为本次重组之目的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