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4-5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申请承认和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之一
3.申请执行金额:13,073,480.53 美元,暂计人民币
93,258,366.01 元(以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7.1334 计算)和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至执行终结前所适用的逾期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仅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尚不确定。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Kearney Machinery & Supply, Inc.(中译名:科尔尼机械与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科尼尔公司”)因与公司原子公司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美国子
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美国子公司”)合同、业务纠纷发生诉讼,其以人格混同理由起诉公司,现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南部分庭(“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19-cv-1828-ACA号案项下的《最终命令及缺席判决》(以下简称“《最终判决》”)。根据《最终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13,073,480.53美元,暂计人民币93,258,366.01元(以2024年7月23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334计算)和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执行终结前所适用的逾期利息;以及请求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申请费。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申 请人:Kearney Machinery & Supply, Inc.(中译名:
科尔尼机械与供应公司)
注 册 地 址 : 1837 Montclaire Drive,Birmingham,
Alabama 35216,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文译:
美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蒙特克莱尔大道 1837 号,邮编 35216)
授权代表人:John Charles Kearney (中译名:约翰
查尔斯 科尔尼),总裁
第一被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英译名:Shenyang Machine Tool Co., Ltd.)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
法定代表人:安丰收,董事长
第二被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 任公司(曾用名: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英译名:ShenyangMachine Tool(Group)Co.,Ltd.)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8 号
法定代表人:安丰收,董事长
第三被申请人: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英译名:
Shenyang Machine Tool Import & Export Co.,Ltd.)(三
被申请人合称“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君,执行董事
申请事项
1.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利坚合众国阿拉巴马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南部分庭(“美国阿拉巴马联邦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案号为 2:19-cv- 1828-ACA 号案项下的《最
终命令及缺席判决》(Final Order And Default Judgment,“《最终判决》”);
2.根据《最终判决》内容,强制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 13,073,480.53 美元,暂计人民币 93,258,366.01 元(以
2024 年 7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1:7.1334 计算)和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至执行终结前
所适用的逾期利息;
3.请求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申请费。
(二)案件事实
公司原进出口美国子公司与科尼尔公司合同、业务纠纷发生诉讼,科尼尔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其以人格混同理由同时起诉公司。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于沈阳市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出售协议》,将所持沈阳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出售给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已于 2017 年生效且已完成交割。《资产出售协议》第 6 条标的资产的交割 6.1 标的资产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的转移中约定“购买方同意无条件按照标的资产于资产交割日的实际状况接收拟出售资产而不论标的资产的形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任何瑕疵。若标的资产有关诉讼、仲裁、纠纷、产品质量、社保、公积金、行政处罚等相关事项而发生的费用、罚金及其他或有负债由购买方承担。”第 9 条债权、债务处理 9.4 约定“各方同意,交割日后,因出售资产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及出售方尚未了结的全部纠纷或争议事项均由购买方承担和解决,出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售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购买方应于接到出售方相应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出售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充分赔偿出售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基于前述约定,如公司因与原进出口美国子公司的本次诉讼产生任何损失,公司有权向沈阳机
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目前公司仅收到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但法院是否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尚不确定。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暂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未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被诉案件。
五、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